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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协会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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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第二届会员大会通过 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: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
英文名称:Shanghai information service association
英文缩写:SISA
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精神组建,是由本市信息服务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、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、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,严格执行国家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成为企业与政府、企业与社会沟通的桥梁。努力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发展,为政府、为社会、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。代表会员提出涉及会员集体利益的意见,健全与政府的协商机制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,协调与会员有关的商事,增强本市信息服务企业的行业自律管理,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,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。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、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:上海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信息中介服务、行业统计、调研、信息发布、公信证明、价格协调、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。
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:
(一) 组织行业培训、技术咨询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;
(二)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,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,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,接受政府组织的有关本市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的有关课题研究报告;
(三)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代表行业企业与政府共同培育构筑协商机制;
(四) 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、反垄断、反补贴等调查,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;
(五) 依据协会章程,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、服务标准、质量规范;
(六)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、开展行业统计、行业调查、发布行业信息、公信证明、价格协调、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;
(七)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、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,达不到质量规范、服务标准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、参与不正当竞争、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,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、业内批评、通告批评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,也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;
(八) 协调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、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
(九)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;
(十) 承担法律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。
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:
(一)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。
(二) 本会开展活动,诚实守信、公正公平、不弄虚作假、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。
(三) 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,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。
(四) 本会开展活动时,遵循“民主集中制”和“自主办会”原则,做到工作自主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,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;
(二) 承认本会章程;
(三) 自愿加入本会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(六)有退会的自由;
(七)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会章程、本会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;
(二)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协会提供信息及统计资料;
(六)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;
(七) 服从本会的协调;
(八) 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。 会员壹年内不履行义务,可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订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;
(六) 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;
(七)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负责召集,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决定终止的会议,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,决议即为有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。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,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理事会召集,其会议决议须经2/3以上理事出席讨论,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二)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三)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(四)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,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;
(五) 根据理事长的提名聘免秘书长;
(六)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;
(七) 讨论通过新入会会员名单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制订年度工作计划;
(十一) 审查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增补理事,应经会员大会选举。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 增补常务理事,应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,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。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;
(二)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的任期四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,个人信用良好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,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
(三) 接受政府、有关单位、团体、个人的资助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;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、上海市信息委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 2006年1月18日 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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